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
的补充通知
各镇(民族乡)人民政府、市直各单位:
根据清远市扶持房地产政策有关文件精神,经连州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,同意调整我市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,收费标准统一按清远市城乡规划局现行收费标准执行。原已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但仍欠费的房地产项目仍按旧标准执行。
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5年10月29日